2026年6月2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期货”)投资经理苏振军因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资管计划风控与主动管理职责缺位
江苏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东海期货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存在两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二是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及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和管理,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规定。
作为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苏振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决定书内容,苏振军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运作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对投资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东海期货及相关从业人员需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内部风控管理,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