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3日讯(记者 陈星) 备受关注的李旭利案二审于今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庭审现场出现重大变数。李旭利当庭翻供,称受到某刑讯员威胁,而编造出让李智君买工行建行股票一事。
此次二审开庭前,李旭利辩护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透露,二审或将有“重大变数”。 李旭利此次已事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出庭证人名单,涉及袁雪梅(李旭利之妻)、李智君(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裁助理)以及相关办案警员等多人。
李旭利辩护律师周泽庭中提出四条上诉理由:一,一审决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错误;三,对证据认定不公;四,没有证据证明李旭利指示李智君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李旭利不够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李旭利在庭审中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陆姓刑讯员曾对他多次威胁,称如再不承认事实就羁押他老婆。由于担心妻子被采取强制措施,担心孩子失去亲情,他编造了与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裁助理的李智君通话买工行和建行股票的故事,他根本就不认识李智君,之前的证词是在恐惧的状态下配合警方做出的不真实证词。李旭利认为自己在一审中放弃陈述事实的机会。
此外,在二审现场,检方撤回了袁雪梅2011年9月所做的笔录,并不再作为证据。法院因此不同意袁雪梅出庭作证。
案件回顾:
根据此前检察机关的起诉,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同年六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2011年9月李旭利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万元,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去年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